江苏省总工会发布劳动法律监督十大典型案例(江苏省总工会发布劳动法律监督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 : 2023年10月30日上午3:01

工会十大劳动法律监督案例随着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货车司机、外卖送餐员等新就业形态已成为劳动者就业的重要渠道。但平台企业与这些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认定?近日,江苏省总工会发布劳动法律监督十大典型案例,推动平台企业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维护新业态劳动者合法权益成为其中的亮点。

全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十大案例经过审核评选,江阴市总工会《新型用工遇瓶颈 “法治体检”解困扰》、无锡市锡山区总工会《双管齐下开展法律监督 筑牢企业安全和谐根基》、徐州市贾汪区总工会《联动监督显成效 农民工成功讨薪》、溧阳市总工会《公司规定女职工产假只有98天,合法吗?》、如皋市总工会《维护新业态劳动者合法权益 工会在路上》、南通市崇川区总工会《“监督+援助” 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连云港市赣榆区总工会《农民工讨薪路漫漫 工会依法监督终维权》、宝应县总工会《拿起监督“武器” 切实为农民工维权》、靖江市总工会《疫情期间遭裁员 工会监督助维权》、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会《职工权益工会护 员工体检增项目》,被江苏省总工会评定为“全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十大典型案例”。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管理办法解读这10个典型案例,主要涉及新就业形态用工、农民工工资支付、疫情期间解除劳动关系、女职工特殊权益保障等方面情况,集中反映了当前劳动关系热点问题和职工权益容易受到侵害的几种常见情形,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对推动用人单位依法规范劳动用工能起到较好的警示作用。

江苏省工会劳动法监督案例成立于2015年的江苏某互联网公司,是一家为中小微物流企业成长提供一站式数字化集成的公共服务平台。目前入驻平台的企业达1433家,有货车司机1900多名。在如何界定、处理公司与货车司机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确认双方权利、义务等方面,该公司和入驻企业困惑已久。去年,该公司总经理吴某向江阴市总工会“云监督”平台,在线提出预约“法治体检”申请。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典型经验江阴市总工会抓住用工关系这一主线,通过查验审核企业与货车司机之间的合作协议、企业规章制度等,寻找问题隐患,帮助企业依法与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货车司机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与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公司进行劳动管理的货车司机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对依托公司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的货车司机个体,按照民法典有关规定确立双方的权利义务,从源头上、制度上规范用工管理行为,既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也促进了企业健康发展。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示范单位通讯员 苏工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曹卢杰

案例详情如下:

新型用工遇瓶颈 “法治体检”解困扰

江阴市总工会

全国总工会发布劳动违法典型案例[案情简介]

20年企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案例江苏某互联网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成立于2015年,是一家为中小微物流企业成长提供一站式数字化集成的公共服务平台。2021年3月3日,该公司总经理吴某向江阴市总工会“云监督”平台,在线提出预约“法治体检”申请。目前入驻该公司平台的企业达1433家,有货车司机1900多名。在如何界定、处理公司与货车司机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确认双方权利、义务等方面,该公司和入驻企业困惑已久。吴某希望江阴市总工会能够提供专享法律监督服务,帮助解决上述问题。接到申请后,江阴市总工会决定为该公司提供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服务,即“法治体检”,并组建了由市总工会一名副主席任组长、市镇两级工会监督员、法律专家及志愿者组成的监督小组。2021年3月5日,监督小组向公司送达了《江阴市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服务告知书》《江阴市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服务检查表》《企业劳动用工深度监督体检表》等,并告知公司提供相关台账资料,做好迎检准备工作。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十大优秀案例[监督过程]

江苏省劳动监督十大典型案例2021年3月10日,监督小组走进公司,通过“望闻问切”的方式,对公司及入驻企业的用工进行“把脉会诊”。“望”,即查阅相关台账资料,看入驻企业与货车司机之间签订的协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闻”,即听公司、入驻企业行政方代表的介绍及货车司机的陈述,了解货车司机合法权益是否得到落实;“问”,即通过座谈、个别交流的形式,查隐患,找漏洞,引导企业自我完善用工管理行为;“切”,即汇总归纳公司及入驻企业用工存在的问题和隐患,通报“诊断”结果,提出法律监督意见。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监督小组从工会组建、职代会规范化召开、企业规章制度内容审议、工时制度等方面,提供“一对一”的专享法律服务。其中就用工模式,监督小组提出三点意见:第一,对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货车司机,企业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第二,对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公司进行劳动管理的货车司机,企业与其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第三,对依托公司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的货车司机个体,按照民法典有关规定确立双方的权利义务。监督小组就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员工手册等,也依法提出了相应的整改建议。

成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方案[监督结果]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组成人员该公司负责人吴某及入驻企业代表当场表示,完全接受监督小组的意见,并立即进行整改。一个月后,吴某致电江阴市总工会,告知已全面整改到位,感谢工会提供的“法治体检”,促进了公司健康发展。以此次监督为契机,顾山镇总工会在镇物流行业工会设立职工法律援助站,并在“金顾山”微信公众号开设货运云课堂、《小薛有说法》等栏目,为货车司机提供全方位的法律维权服务。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成立文件[案件点评]

成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随着我国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货车司机等新就业形态已成为劳动者就业的重要渠道。但平台企业与货车司机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认定、怎样实现合作共赢等仍然是突出问题。江阴市总工会从帮助平台企业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的角度出发,对该公司及入驻企业进行“法治体检”,抓住用工关系这一主线,通过查验审核企业与货车司机之间的合作协议、企业规章制度等,寻找问题隐患,制作“体检报告”,开具“法律处方”,帮助企业建立完善“法律健康档案”,力求从源头上、制度上规范企业用工管理行为。本案是江阴市总工会通过预约监督评估形式,整合市镇两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法律专家、专业志愿者等专业力量,为企业提供全面“法治体检”的成功范例,既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也促进了企业健康发展,实现了劳资双赢,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双管齐下开展法律监督 筑牢企业安全和谐根基

无锡市锡山区总工会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案情简介]

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人员构成2020年4月,无锡某建筑公司施工工地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1名作业人员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50万元。该起事故被认定为因作业人员冒险作业、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监理单位安全监理不力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建筑公司施工项目部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事故调查组建议,建筑公司按照本单位有关规定,对涉案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进行相应处理。

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由什么人组成2021年5月,无锡市锡山区总工会决定对该公司开展“双监督”专项服务行动,一方面以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形式,对公司规范劳动用工管理、落实职工权益保障情况进行检查;另一方面以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形式,对公司责任追究、防范整改措施落实、工会安全生产监督参与情况进行评估,通过双管齐下的“双监督”,推动职工合法权益有效维护和用人单位安全发展,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成立流程[监督过程]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由谁发放区总工会通过事先告知、下发监督评估表、现场座谈、查阅台账等形式,明确专项服务行动目的,了解公司贯彻落实劳动法律法规、吸取事故教训、落实整改措施、完善安全责任制等综合情况。随后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向公司进行现场反馈:一是职代会召开程序不规范,会议记录及相关佐证材料缺失;二是规章制度部分条款不合理,以经济处罚为主的奖惩制度不合法;三是考勤记录、薪资构成未能体现坐班职工加班情况和工地职工工作时间,是否足额支付加班费存疑,高温津贴制度未落实;四是工会主席虽然作为安全管理人员,全程参与了事故调查处理和后续整改落实工作,但工会依法监督的职能和作用未能得到充分体现;五是公司对两名事故责任人员分别处以三万元的经济处罚,既无公司制度支撑,又无合法依据。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逐一释明问题,现场开具《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检查意见书》,并就整改工作作详细指导。

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案由规定[监督结果]

劳动监察典型案例该公司高度重视工会监督意见,迅速整改,并于15个工作日内向区总工会书面反馈了整改落实情况:一是聘请法律顾问修改《员工手册》,增加关于作息时间、加班费用、年度奖励、高温津贴发放等内容,完成修改后,将《员工手册(草案)》通过公司工作群发给每一位员工,公开征求意见;二是召开职代会,以民主程序通过了《员工手册》;三是依据新《员工手册》,调整公司薪资结构,增加了加班工资栏目,高温津贴造表支付;四是充分征求工会和涉事职工意见,在坚决执行事故整改要求、严肃安全责任追究的前提下,纠正原经济处罚决定,改为扣减绩效奖金三万元。建筑公司递交书面报告的同时,也一并提供了职代会照片、会议纪要、新版薪资样表、处理决定更正通知等整改佐证资料,并对区总工会主动上门监督,一针见血指出问题,依法有效指导整改表示感谢。

劳动法律监督工作总结[案件点评]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方案本案是一起因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被纳入工会监督范围,并通过劳动法律、劳动保护“双监督”的形式,促进工会依法参与、依法履职的典型案件。在全社会关心关注安全发展,有效推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全员岗位安全责任制的背景下,涉事企业整改态度端正,工会组织积极参与、落实监督,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虽然本案对员工的责任追究最终还是落实到了薪资上,且金额并未发生任何变化,但处理依据和行为本身却有了实质性改变。法律并未赋予企业行政性经济处罚权,但企业可以通过用工管理权的实施,对员工安全生产、遵章守纪、业绩表现作出评价,并在绩效激励上实现优化管理,从而引导全员发扬主人翁精神,筑牢企业安全和谐根基。

联动监督显成效 农民工成功讨薪

徐州市贾汪区总工会

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名单[案情简介]

劳动法律监督工作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5月10日,孙某带着马某、王某等27名农民工在某工程项目从事砌墙、内外墙粉刷等工作。该项目建设单位为徐州某购物广场管理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为江苏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设公司)。某建设公司将其承包的该建筑项目中的600区、700区砌墙、内外墙粉刷等工作分包给孙某,孙某又雇用了马某、王某等27名农民工进行施工。2021年11月初,孙某向徐州市贾汪区总工会反映,某建设公司拖欠马某、王某等27名农民工工资合计147752元。

劳动法律监督实施方案[监督过程]

江苏省总工会发布劳动法律监督十大典型案例心得体会贾汪区总工会及时受理该案,并于2021年11月9日,联合贾汪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组成监督检查组,进入某建设公司展开调查取证工作。当天,监督检查组向某建设公司送达调查询问书、举证通知书等,并向建设单位徐州某购物广场管理有限公司下达调查询问书,要求其配合报送相关材料。11月25日、12月3日,某建设公司、徐州某购物广场管理有限公司分别报送了相关材料。孙某又代表马某、王某等人提交了被拖欠的工资清单、考勤表、工程量确认清单等相关证据材料。此外,监督检查组又对孙某、王某以及某建设公司项目经理崔某做了询问笔录,固定相关证据。

江苏省总工会发布劳动法律监督十大典型案例名单通过调查发现,马某、王某等27名农民工确实被拖欠工资14万多元。某建设公司将某建设项目600区、700区砌墙、内外墙粉刷等工作分包给孙某,因孙某不具备相应资质,应认定为违法分包。因此马某、王某等27名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其支付主体依法应认定为某建设公司。监督检查组随后向某建设公司送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某建设公司立即支付马某、王某等27名农民工工资147752元。

江苏省总工会发布劳动法律监督十大典型案例[监督结果]

2022年1月5日,某建设公司将马某、王某等27名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全部结清。

[案件点评]

本案涉及农民工人数多,金额较大,处理不好,易引发群体性事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某建设公司将某建设项目600区、700区砌墙、内外墙粉刷等工作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孙某,按照上述规定,应当由某建设公司承担清偿责任。贾汪区总工会联合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及时实施劳动法律监督,程序依法合规,协作配合度高,监督效果明显。2014年,省总工会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与政府劳动保障监察协作的意见》,建立情况通报和会商、联合检查、联合开展宣传调研和信息发布等制度,明确要求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同级工会应当每年就劳动法律法规实施的一项或多项内容,联合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活动。本案是贾汪区总工会贯彻落实《意见》要求,联合劳动行政部门开展监督执法检查,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的一起典型监督案例。

公司规定女职工产假只有98天,合法吗?

溧阳市总工会

[案情简介]

2021年7-8月份,溧阳市总工会、市人社局联合开展企业劳动用工监督评估专项服务行动,组建由3名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3名劳动保障监察员以及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3名律师为成员的专项服务团队,选取职工人数多、经营不稳定、劳动强度大、劳动关系矛盾多的50家企业,有针对性地开展劳动用工监督评估专项服务。

8月13日,专项服务团队走进溧阳市某热处理公司,通过询问职工代表、公司人力资源负责人,以及查阅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台账等方式,详细了解该公司在劳动合同、规章制度、劳动报酬支付、工作时间管理、社会保险费缴纳、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情况。在查看公司关于休息休假的规章制度时,发现该制度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8天,超过98天继续休假的,按照事假处理”。这一条款,明显违反了《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规规章关于女职工产假的规定。

[监督过程]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不少于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不少于十五天,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女职工“生育的,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延长产假30天”。也就是说,符合条件的女职工除享有98天产假待遇外,另享有30天的延长产假。在延长产假期间,女职工依法享受有关待遇,单位不得无故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专项服务团队立即向该公司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要求该公司对该规章制度依法进行整改。

[监督结果]

收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以后,该公司当即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对该规章制度进行了修改。在此后的评估回访中,服务团队通过查看新规章制度、多次现场询问女职工等方式,确认该公司已经整改到位。

[案件点评]

产假是女职工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产假制度是保护生育女职工的重要制度之一,对母亲及新生儿的身心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生育或者终止妊娠的女职工下列保护:(一)生育的,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延长产假3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此外,需要特别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和女职工群体注意的是,按照《江苏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苏发〔2022〕8号)规定,从2022年2月10日起,我省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达到158天。综合上述规定,某热处理公司规定女职工产假只有98天,显然是不合法的。溧阳市总工会、市人社局联合开展企业劳动用工监督评估专项服务行动,及时发现并纠正了该公司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了女职工合法权益。

维护新业态劳动者合法权益 工会在路上

如皋市总工会

[案情简介]

薛某,系南京某大学2019届在校学生,因特殊原因,经学校同意休学一年。休学期间,为解决家庭困难,临时就职于盐城某网络服务公司如皋分公司从事送餐工作,入职时间为2020年12月1日。公司与其约定,月基本工资为2000元,另加提成奖和节日奖励。2021年3月,公司无故终止了与薛某的用工关系,并且扣发其工资、提成奖、节日奖近4000元以及入职时缴纳的服务保证金2000元。薛某多次与公司协商无果后,到如皋市总工会请求帮其维权。

[监督过程]

如皋市总工会接到薛某情况反映后,当即指派2名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到该公司调查了解情况。该公司负责人认为:一是公司与薛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系平台合作关系;二是公司与薛某之间约定以日服务时间、日送餐单数作为计薪基数,不是薛某所表述的月基本工资2000元;三是公司与薛某通过平台约定,公司借助大数据平台提供相关信息,其收入来源于订餐费(订餐费包含商家餐费、总部平台服务费、分部平台服务管理费、外卖员送餐费),公司与薛某之间不存在薪资关系;四是公司不对薛某工作时间、出勤、工作业绩等进行考核,也未提供送餐交通工具,薛某利用公司大数据平台自接单自送餐,公司与其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不属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劳动关系。

通过查阅该公司职工花名册、与外卖员签订的服务协议(合同)、外卖员接单(日、月)汇总表、工资发放表等材料,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认定薛某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用工关系,且公司向薛某收取2000元服务保证金是不合法的,应当予以退还。如皋市总工会及时对该公司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要求其及时整改。因该公司未及时整改,市总工会又向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提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随后,市总工会和市劳动监察大队启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与劳动监察协作机制。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劳动保障监察员联合到该公司再次开展监督时,该公司主动表示愿意调解,请求帮助联系薛某,进行调解。

[监督结果]

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劳动保障监察员的主持调解下,该公司与薛某达成一致意见,该公司一次性向薛某支付3000元,并退还服务保证金2000元。

[案件点评]

本案中,用人单位至少存在三种违法行为:一是违法收取薛某服务保证金,二是扣发薛某报酬及奖金,三是无故解除与薛某的用工关系。如皋市总工会通过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帮助薛某维权成功。此案监督过程中,如皋市总工会积极主动履职,注重加强统筹,依法实施监督:一是强化协作联动。市总工会牵头与市相关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形成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多方联动、协调配合、优势互补的“一体化”格局。本案最终监督成功,是工会与劳动监察大队联合处置的结果。二是强化规范处置。对受理的监督案件,严格按照《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有关规定,做到依法处理,程序合规。本案中,在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督促公司整改无果后,市总工会及时向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提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促使用人单位主动与劳动者调解并达成一致意见。

“监督+援助” 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南通市崇川区总工会

[案情简介]

大货车司机顾某,经第三人王某介绍,于2020年5月开始从事危险品车辆驾驶员工作。其工作地点有两家不同名称的公司注册,一家公司名为南通某安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安公司),另一家为南通某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伦公司),两家公司的经营范围均包括危险化学品运输经营。2020年5月、6月,顾某工资由某安公司全额发放。自2020年7月起,改为由某伦公司每月发放基本工资3800元,剩余工资由某安公司发放。另外,某伦公司自2020年6月开始为顾某缴纳社会保险费。2021年8月至10月,受外地疫情影响,顾某被安排在家休息,两家公司均未向顾某支付这3个月的工资。这两家公司均未与顾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1年11月初,顾某向南通市崇川区总工会求助,希望工会帮其维权。

[监督过程]

接到求助后,崇川区总工会认为首先需要对顾某与哪一家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进行分析和认定,遂启动“专家会诊”机制,利用“和谐劳资支云”平台邀请多名劳资专家在线“会诊”。专家“会诊”分析认为,顾某入职后首先接受的是某安公司的管理并由该公司向其发放工资,之后虽然顾某的工资改为分两家公司共同发放,但那是两家公司之间的事,顾某并没有同某安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也没有与某伦公司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顾某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考核标准等都没有发生变化,顾某的用人单位主体仍应为某安公司。

鉴于案情特殊,区总工会由分管领导率队,会同劳资专家一同前往某安公司,运用“361”(三诊六检一报告)工作法,现场开展劳动用工“法律体检”。随后,区总工会对某安公司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要求某安公司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法规规定,向顾某支付待岗期间的工资、生活费等,但某安公司坚持认为与顾某不存在劳动关系,拒绝进行整改。

[监督结果]

鉴于某安公司拒绝进行整改,区总工会经研究后,决定将劳动法律监督程序无缝对接职工法律援助程序,指派工会法律援助律师,帮助顾某申请劳动仲裁,并向仲裁庭提交了监督实施过程中取得的相关证据。经过仲裁审理,仲裁庭认为某安公司未能提供与顾某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并与某伦公司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据,采纳了工会法律援助律师的意见,裁决某安公司向顾某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待岗期间工资等合计十多万元。

[案件点评]

崇川区总工会创新建立劳动法律监督“361”工作法,即通过组织专家坐堂问诊、上门巡诊、集中会诊“三诊”方式,为企业提供用工管理、生产安全、集体协商、特困帮扶、工会履职和技能提升等六项“体检”服务,并出具一份“体检报告”。本案中,鉴于案情的复杂性,特别是牵涉到两个公司谁是用工主体的问题,崇川区总工会运用“361”工作法,鉴别出真正的用人单位主体,为后续维权成功打下了坚实基础。2022年9月下旬,省总工会在南通召开了全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现场经验交流会,会议提出,要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与工会其它法律维权手段有机结合起来,通过相互衔接、相互促进,打造“一体化”工会法律维权服务体系,以此进一步放大监督工作效应、巩固监督工作成果。本案是打造“一体化”工会法律维权服务体系的生动实践,崇川区总工会综合运用法律监督+法律援助的方式,切实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农民工讨薪路漫漫 工会依法监督终维权

连云港市赣榆区总工会

[案情简介]

连云港某紫菜机械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紫菜机械制造、生产加工,招用农民工100多人。2019年起,该公司开始扩大生产规模,新上多条生产线,导致资金链供应紧张,开始出现拖欠职工工资的现象。多名农民工向公司讨要工资,公司负责人苏某均以疫情原因货款未到位、企业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搪塞,对何时发放工资一直没有回复。截至2021年3月,该公司共拖欠农民工工资约130万元,涉及人数49人。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们向赣榆区高新开发区总工会寻求帮助,高新开发区总工会立即报告至赣榆区总工会。

[监督过程]

接到情况反映后,赣榆区总工会当即联合高新开发区总工会,共同指派3名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到该公司开展实地调查。监督员查阅、复印了企业的职工花名册、工资单,又随机找来正在工作的6名工人谈话,形成笔录,固定公司拖欠工资的证据。在此基础上,监督员立刻联系苏某,向其说明情况。苏某对职工反映的欠薪问题和监督人员前期收集到的证据均予以认可。但她强调,公司之前从未拖欠过职工工资,此次造成拖欠的原因是疫情导致货款迟迟未到位,企业资金周转不畅。随后,监督员向公司负责人宣讲农民工工资清欠的相关法规政策和《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相关内容,告知其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后果。2021年3月1日和15日,赣榆区总工会先后向该公司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告知书》《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1号)。收到告知书和意见书后,苏某认识到拖欠工资行为的严重性,表示企业正积极催要货款,货款到账立即支付工人工资。在监督员督促下,双方达成分期分批支付协议,约定公司分别于4月10日、5月20日、6月20日前按拖欠数额的30%、30%、40%分三次支付工人工资。

4月9日,公司如约支付了第一批30%的拖欠数额。5月20日后,职工发现第二批款项还没有如约支付,立即与公司交涉。苏某还是以疫情导致效益不好等为由,一拖再拖。监督员再次开展调查,发现受疫情影响,该公司经营确实遇到一些困难,但已催收上来的货款足够支付农民工工资。之所以没有如约支付第二批款项,是苏某觉得职工到处投诉反映,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心生不悦,故意拖延支付。监督员将情况及时报告赣榆区总工会。5月28日,赣榆区总工会依法再次向该公司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2号),要求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书发出后,监督员多次督促公司尽快履行协议。

[监督结果]

最终,该公司在约定的最后支付期限(6月20日)之前,全额支付49名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社保等各项费用130余万元。至此,该起农民工讨薪案在赣榆区总工会和高新开发区总工会的共同努力下,终于圆满解决。此后,赣榆区总工会减免了该公司工会经费,并指导和帮助该公司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到相关税费及稳岗补贴等优惠。针对公司管理者法治意识淡薄、用工管理不规范等问题,监督员又多次送法上门,帮助公司梳理用工行为、健全用工制度、依法规范用工,预防和化解潜在的风险隐患。

[案件点评]

工资是农民工的辛苦钱、保命钱、活命钱,近年来根治欠薪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是部分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仍然存在。本案涉及农民工人数较多,拖欠工资数额较高,时间跨度大,工会通过开展劳动法律监督,督促企业依法进行整改,及时解决了农民工的“急难愁盼”问题。同时,赣榆区总工会积极采取措施,减免了公司工会经费,并帮助公司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到相关税费及稳岗补贴等优惠,为企业发展纾困解难。本案是工会深入开展劳动法律监督,依法维护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同时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成功案例。

拿起监督“武器” 切实为农民工维权

宝应县总工会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下旬,山西籍农民工吴某某向宝应县总工会反映:5月份,他在宝应县某新能源科技材料有限公司上班13天后辞职,按照与公司关于月工资的口头约定,这13天工资约为2600元,但公司认为其辞职时没有办理交接手续,拒绝发放这13天的工资。

[监督过程]

接到吴某某的情况反映后,县总工会没有因为涉及数额不大放任不管,而是迅速指派3名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于5月26日到该公司开展现场监督:一是向企业发出劳动法律监督自评分表和县总工会开展企业劳动用工监督评估专项服务行动的《致企业一封信》;二是现场查阅该公司职工花名册、公司规章制度和员工手册、劳动合同、近3个月职工考勤记录、工资表、原始财务凭证、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等;三是向与吴某某同车间上班的5名职工核实了解情况,并开展法律监督满意度测评;四是围绕劳动用工17项100个风险点,与该公司人力资源负责人、工会主席、公司总账会计等一一进行谈话。

现场监督后,监督员指出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吴某某辞职是其权利,公司无权拒绝,更不能以此为由扣发其工资;二是公司员工手册制定时没有经过职代会审议程序,关于哪些情况属于严重违纪情形,员工手册没有具体规定;三是员工手册中部分条款违法,如第三条规定,职工在开始用工后7天内辞职或被解雇的没有工资;四是劳动合同存在空白条款的情况,部分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职工岗位、工资报酬,没有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危害;五是已经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没有给劳动者一份。

5月27日,县总工会正式向该公司送达《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提出三点要求:一是公司3天内补发吴某某被扣的工资;二是6月底前规范书面劳动合同内容,并给职工一份书面劳动合同;三是6月份依法修改员工手册。

[监督结果]

5月29日,公司补发了吴某某被扣发的工资。6月底前,公司规章制度以及劳动合同等方面的问题均整改到位。

[案件点评]

该案涉及金额不大,案情也不复杂。宝应县总工会通过劳动法律监督,成功帮助外省籍农民工拿到了因离职被扣发的工资。通过该起案件,县总工会进一步深入该企业实施劳动用工监督评估服务,结果发现该企业存在规章制度制定程序不规范、部分条款不合法、与职工签订空白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文本不给职工等诸多问题。实践中,不仅这家企业存在这些问题,很多中小型非公企业也存在劳动用工不合法、不规范问题,不仅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也给自身发展带来了很多风险隐患。这些都需要各级工会主动地常态化开展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特别是要针对企业规章制度、劳动合同、休息休假、工资报酬等重点问题不定期地开展专项监督,帮助企业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推动企业更好地贯彻落实劳动法律法规,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从源头上防范和减少劳动争议纠纷。

疫情期间遭裁员 工会监督助维权

靖江市总工会

[案情简介]

2020年初,靖江市总工会在全市开展排查化解拖欠农民工工资隐患专项行动中,接到某针纺企业职工举报,称该单位存在违法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拖欠职工工资等情况。市总工会立即指派2名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到该企业调查核实。经调查,2020年1月20日,该企业80余名职工开始放假休息。2月10日,企业在大门口张贴通告,内容为“企业由于经营不善,加之受2020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影响,现停止运营,并解除以下人员劳动关系……”因疫情期间,职工居家,一直不清楚企业与他们解除了劳动合同。直至2020年2月21日,职工到企业了解何时复工时,在大门口看到张贴在外面的解除通告,才得知他们已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资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以及经济补偿金数额如何确定等问题发生争议。

[监督过程]

靖江市总工会迅速启动劳动法律监督程序,一方面向职工了解详细情况,安抚职工情绪;另一方面,立即电话联系企业法定代表人、人事、财务负责人等,但电话均无人接听。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该企业经营困难已经有段时间,但还能勉强维持,但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暴发,成为压垮企业的最后一根稻草。春节之后,企业一直未向所在地政府申请复工,只是在单位大门口张贴告示,宣布关闭企业,并与84名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法定代表人也处于失联状态。市总工会与市人社局、当地派出所等单位沟通联系,经多方共同努力,终于联系到企业法定代表人,并定于2020年2月27日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进行调解。但是,调解当天,因双方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市总工会立即将监督程序转化为法律援助程序,指派工会法律援助律师帮助职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当天立案,并由市人社局、总工会与工信局三方的工作人员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2020年3月17日、4月2日、4月14日,该案三次开庭审理,在庭审结束后,仲裁庭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监督结果]

经调解,职工方与企业达成一致意见,84名职工同意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支付84名职工经济补偿金、被拖欠的工资等合计180多万元。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涉及职工多、影响大、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的群体性劳动争议纠纷。案情本身并不复杂,按照《劳动合同法》及人社部有关文件规定,企业受疫情影响,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可以裁员,但要依法定程序进行,同时要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发生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比较严峻时期,如果得不到妥善处置,可能引发大规模人员聚集,进一步激化职工和企业之间的矛盾,既不利于解决双方争议,也不利于疫情防控。市总工会第一时间启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程序,积极联合有关行政部门,综合运用监督、调解、援助等手段,快速妥善化解纠纷,确保职工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维护,避免了一起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促进了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职工权益工会护 员工体检增项目

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会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初,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会接到下属子公司女职工徐某的诉求,希望在职工年度免费体检中增加女职工专属体检项目,即对35周岁以上女性免费安排HPV检测。徐某认为,近年来,女性癌症发病率较高,尤其35岁以上女职工患癌几率更高,而HPV则是多种女性癌症的主要致病因素,为了维护女职工身体健康,定期进行HPV 检测十分必要,这也是属于女职工的特殊权益。之前企业并未将此项检测纳入年度职工体检免费项目中,为此,徐某希望企业从该年开始,面向全体35周岁以上的女职工,在体检项目中免费增加HPV检测。

[监督过程]

接到情况反映后,集团工会立即启动劳动法律监督程序,第一时间向企业人力资源部负责人以及徐某了解具体情况。据徐某与人力资源部表述,企业每年都有为职工提供免费体检项目以及团体优惠自费体检项目,范围涵盖全体职工,而徐某提出的HPV检测确实不在免费体检项目中。

全面了解情况后,集团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积极与集团人力资源部协商,指出徐某的诉求符合《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做好下列女职工卫生保健工作:(二)每年至少安排1次妇女常见病普查,对年满35周岁的女职工应当增加乳腺癌、宫颈癌筛查。女职工在用人单位安排的时间内进行健康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的规定。因此,徐某维护女职工权益,提出的诉求合法、合理,企业行政方应当同意并及时办理。随后,集团工会正式向企业行政方提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一是依据《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女职工定期进行妇女常见病普查和“两癌”筛查,属于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而HPV检测包含其中,企业需及时履行,并免费提供此项服务;二是根据企业以往职工年度体检安排计划,企业务必尽快予以落实并回复工会,确保在2021年度职工体检前办理完成。

[监督结果]

集团人力资源部与企业管理层协商后,明确表示接受工会的监督意见,同意安排全体35周岁以上女职工免费进行HPV检测。同时,根据广大职工需求,企业行政方与体检医院多次沟通,另外增加了一项免费体检项目以及四项团体优惠自费体检项目,供广大职工自行选择。最终,在2021年度职工体检中,企业130多名35周岁以上女职工免费进行了HPV检测。同时,企业行政方书面回复集团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表示2021年起将HPV检测纳入年度职工体检免费项目,并坚持每年询问职工意见,或改或增年度职工体检项目,确保职工需求得到最大程度的满足。

[案件点评]

本案是用人单位工会对所在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情况,进行内部监督的一个典型案例。《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十条规定了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职责:开展劳动法律法规宣传,对所在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接受对所在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情况反映,进行调查,向同级工会提出处理建议;向同级工会和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报告所在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重要情况等。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会接到女职工的情况反映后,迅速行动,及时履职,既解决了女职工的当务之急,又根据全体职工实际需求,将所有体检项目进行进一步优化,监督成效明显,促进了企业内部劳资关系的和谐,凸显了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在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

校对 盛媛媛

文章标签:

株洲公司短信软件 江苏大量短信群发